“女子月入4784元負債2544萬余元”“退休夫妻月入1.2萬余元負債1.2億”……最近一段時間,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(fā)布的多則破產清算申請公告引發(fā)輿論熱議。廣大網友在好奇巨額債務從何而來的同時,也在擔憂個人破產制度被濫用。
受經濟發(fā)展水平以及“欠債還錢天經地義”等傳統(tǒng)觀念影響,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長期缺失,企業(yè)破產法被戲稱為“半部破產法”。這使得一些債權問題無法得到真正解決,甚至造成“救得了企業(yè)卻救不了老板”的窘境。在此背景下,深圳先行先試,創(chuàng)新推出個人破產制度。開頭的案例,正是債務人申請破產保護的具體體現(xiàn)。據(jù)報道,上述申請者均有創(chuàng)業(yè)失敗的慘痛經歷,也因此面臨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的經濟壓力。個人破產制度則為他們提供了一個機會。
既如此,那沸沸揚揚的輿論場到底在擔憂什么?
一是道德風險。數(shù)據(jù)顯示,自2021年3月《深圳經濟特區(qū)個人破產條例》施行,截至2023年6月,深圳市中級法院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中,約七成因不具備申請資格、材料不齊等原因而未獲立案審查。在立案審查中,又有不少債務人因奢侈消費、賭博、不能證明已喪失償債能力、不配合調查等原因而被駁回,可見制度背后潛藏的多重道德風險屬實不低。“有沒有提前轉移財產”“有錢不還怎么辦”……不少網友同樣對上述個案表達了類似的擔憂。
二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。相信在不少人的觀念中,個人破產制度被視為躲債者的“避風港”,他們欠債就可以不還,這其實是一種誤讀。實際上,個人破產制度也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。以全國個人破產首案為例,在債務人梁某某申請破產前,債權人通過打電話等方式向其催收,但收效甚微。待個人破產制度出現(xiàn)后,梁某某輕裝上陣重新工作,不僅還上了約66.5萬元的借款本金,還比約定時間提前了15個月。
必須重申,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。面對那些“誠實而不幸”的債務人——他們既無力還債,也無錢經營以便還債,個人破產制度給了他們“經濟重啟”的機會。在司法實踐中,認定“誠實而不幸”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,比如債務人申報財產、債權人申報債權、管理人調查核實、債權人會議審議,并經由社會監(jiān)督等。不難發(fā)現(xiàn),相關規(guī)定為整個申報過程設置了多道審查關卡,防止“老賴”惡意逃債,確保個人破產制度審慎落地,更好發(fā)揮實效。
放眼國外,許多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(qū)都建立了個人破產制度,世界銀行亦將“辦理破產”情況作為營商環(huán)境評價體系的一級考核指標。推動營商環(huán)境法治化建設,穩(wěn)步構建完善個人破產制度是必要之舉。當然,一些輿論上的疑惑也在啟示我們,相應的普法工作還有待加大力度。
(來源:南方日報)